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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安迈公司败诉!

  江苏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了无锡市安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钻机探矿机械有限公司权属纠纷一案上诉案,近日下达了本案终审判决书。经两次开庭审理后,省高院认为:涉案技术系由探矿总厂研发,其相关知识产权应归探矿总厂所有,属于探矿总厂相关研发人员的职务发明。安迈公司非法取得了探矿总厂的涉案技术成果。

  “根据探矿总厂研发了涉案技术的事实并结合屠德钢系探矿总厂技术中心主任、安迈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双重身份,本院认定涉案系屠德钢利用担任探矿总厂技术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将其掌握的属于探矿总厂的HZQ80F-0回转器技术,以安迈公司的名义申请并获得授权。屠德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探矿总厂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为与公司产品有竞争性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技术咨询、设计等服务”的约定,其行为不当,而安迈公司成为涉案的权人,应属不当得利。
  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江苏省高院判决,“驳回安迈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无锡中院民事判决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无锡钻机探矿机械有限公司诉无锡市安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权属纠纷一案后,判决“涉案MD-80A锚固钻机技术成果系探矿总厂下属的技术中心为执行探矿总厂的任务所完成,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包括系争的HZQ-80F回转器技术在内的上述产品的技术成果应为探矿总厂享有。”“一审法院判决:“一种带有缓冲装置的回转器动力头”实用新型权(号:ZL201220656828.9)为探矿总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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